
空氣調節設計規范
發布時間: 2009-1-12 10:00:21 被閱覽數: 359 次 來源: 科泰瑞
一般規定
第2.1.1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應設置空氣調節:
一、對于高級民用建筑,當采用采暖通風達不到舒適性溫濕度標準時;
二、對于生產廠房及輔助建筑物,當采用暖通風達不到工藝對室內溫濕度要求時.
注:本條的"高級民用建筑",系指對室內溫濕度、空氣清潔程度和噪聲標準等環境功能要求較嚴格,裝備水平較高的建筑物,如國家級賓館、會堂、劇院、圖書館、體育館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上述各類重點建筑物。
第2.1.2條 在滿足工藝要求的條件下,應盡量減少空氣調節房間的面積和散熱、散濕設備。當采用局部空氣調節器或局部
區域空氣調節能滿足要求時,不應采用全室性空氣調節。層高大于是10M的高大建筑物,條件允許時,可采用分層
空氣調節。
第2.1.3條 室內保持正壓的空氣調節房間,其正壓溫度值不應大于50Pa(5mmH2O)。
第2.1.4條 空氣調節房間應盡量集中布置。室內溫度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氣調節房間,宜相鄰布置。
第2.1.5條 空氣調節房間圍護結構的傳熱系數,應根據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氣調節器的類別,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但最大
傳熱系數,不宜大于表2.1.5所規定的數值。
圍護結構最大傳熱系數[W/(m2.oC)][Kcal/m2.h.°c] 表2.5.1
圍護結構名稱
工藝性空氣調節
舒適性
空氣調節
室溫允許波動 屋 蓋 頂 棚 外 墻 內墻和樓板
±0.1~0.2 --- 0.5(0.4) --- 0.7(0.6)
±0.5 --- 0.8(0.7) 0.8(0.7) 0.9(0.8)
>=±1.0 0.8(0.7) 0.9(0.8) 1.0(0.9) 1.2(1.0)
1.0(0.9) 1.2(1.0) 1.5(1.3) 2.0(1.7)
注:1:表中內寺和樓板的有關數值,僅適用相鄰房間的溫差大于3oC時.
2:確定圍護結構的傳熱系數時,尚應符合本規范第3.1.4條的規定.
第2.1.6條 工藝性空氣調節房間,當室溫允許波動范圍小于基等于±0.5oC時,其圍護熱情性指標,不宜小于表2.1.6的規定.
圍護結構最小熱情性指標 表2.1.6
圍護結構名稱
室溫允許波動范圍(oC)
±0.1~0.2
±0.5
外墻
---
4
屋蓋和頂棚
4
5
第2.1.7條 工藝性空氣調節房間的外墻、外墻朝向及其所在層次,應符合表2.1.7的要求。
外墻、外墻朝向及所在層次 表2.1.7
室溫允許波動范圍(oC)
外墻
外墻朝向
層次
>=±1.0
宜減少外墻
宜北向
宜避免頂層
±0.5
不宜有外墻
如有外墻壁時,宜北向
宜底層
±0.1~0.2
不應有外墻
----
宜底層
注:1:室溫允許波動范圍小于或等于±0.5oc的空氣調節房間,宜布置在室溫允許波動范圍較大的空氣調節房間之中,當布置
在單層建筑物內時,宜設通風屋頂.
2:本條和本規范第2.1.9條規定的"北向",適用于北緯23.5o以北的地區;北緯23.5o以南的地區,可相應地采用南向.
第2.1.8條 空氣調節房間的外窗面積應盡量減少,并應采取密封和遮陽措施。舒適性空氣調節房間和室溫允許波動范圍
大于或等于±1.0oc的工藝性空氣調節房間,部分窗扇宜能開啟.
注:工藝性空氣調節房間,外窗宜采用雙層玻璃窗;舒適性空所調節器房間,有條件時,外窗亦可采用雙層玻璃窗.
第2.1.9條 工藝性空氣調節房間,當室溫允許波動范圍大于±1.0oC時,外窗應盡量北向;±1.0oC時,不應有東、西向外窗;
±0.5oC時,不宜有外窗,如有外窗時,應北向。
第2.1.10條 工藝性空氣調節房間的門和門斗,應符合表2.1.10的要求.舒適性空氣調節房間開啟頻繁的外門,宜設六斗必要
時,可設置空氣幕。
門和門斗 表2.1.10
室溫允許波動范圍(oC)
外門和門斗
內門和門斗
>=±1.0
不宜有外門,如有經常開啟的外門時,應設門斗
門兩側溫差大于等于7oC時,宜設門斗
±0.5
不應有外門,如有外門時,必須設門斗
門兩側溫差大于3oC時,宜設門斗
±0.1~0.2
--
門不宜通向室溫基數不同或室溫允許被動范圍大于是±1.0oC的鄰室
注:外門門縫應嚴密,當門兩側的溫度大于或等于7o時,應采用保溫門.
負荷計算
2.2.1條 空氣調節房間的夏季得熱量,應根據下列各項確定 :
一、通過圍護結構傳入室內的熱量;
二、透過外窗進入室內的太陽輻射熱量;
三、人體散熱量; 四、照明散熱量;
五、設備、器具、管道及其他室內熱源的散熱量;
六、食品或物料的散熱量;
七、滲透空氣帶入室內的熱量;
八、伴隨各種散濕過和產生的潛熱量。
第2.2.2條 空氣調節房間的夏季冷負荷,應根據各項得熱量的種類和性質以及房間的蓄熱特性,分別進行計 算。 通過
圍護結構進入室內的不穩定傳熱量、透過外窗進入室內的太陽輻射熱量、人體散熱量以及非全天使 用的設備、照
明燈具的散熱量等形成的冷負荷,宜按不穩定傳熱方法計算確定;不宜把上述得熱量的逐時值直接作為各相應時刻
冷負荷的即時值。
第2.2.3條 計算圍護結構傳熱量時,室外或鄰室計算溫度,宜按下列情況分別確定;
一、對于外窗,采用室外計算逐時溫度按本規范第2.2.10條式(2.2.10)計算;
二、對于外墻和屋頂,采用室外計算逐時綜合溫度,按下式計算:
tzs=tsh+(ρJ/αW)(2.2.3-1)
式中tZS --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逐時綜合溫度(oC)
tsh --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逐時溫度(oC),按本規范第2.2.10條式的規定采用;
ρ--圍護結構外表面對于太陽輻射熱的吸收系數;
J--圍護結構所在朝向的逐時太陽能總輻射照度(W/m2),按本規范附錄四采用;
αW--圍護結構外表面換熱系數[W/m2.oC]。
注:舒適性空氣調節屋間和室溫允許被動范圍大于或等于±1.0oC工藝性空氣調節房間,其非輕型外墻,室外計算日平
均綜合溫度,按下式計算:
tzp=twp+ρJP/αW (2.2.3.-2)式中 tzp--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日平均綜合溫度(oC);
JP--圍護結構所在朝向太陽總輻射照度的日平均溫度(oC),按本規范附錄四采用;
twp--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日平均溫度(oC),按本規范第2.2.9條的規定采用;
ρ、αW --同式(2.2.3-1)。
三、對于隔墻、樓板等內圍護結構,當鄰室為非空氣調節房間時,采用鄰室計算平均溫度,按下式計算:
tls=twp+Δtls (2.2.3-2)式中tls--鄰室計算平均溫度(oC)
twp--同式(2.2.3-2)
Δtls--鄰邦室計算平均溫度與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日平均溫度的差值(oC),宜按表2.2.3采用。
溫度的差值 表2.2.3
鄰室散熱量
很少(如辦公室和走廊)
1~2
<23W/m2
3
23~116W/m2[20~100kcal/m2.h]]
5
第2.2.4條 外墻和屋頂傳熱形成的逐時冷負荷,宜按下式計算:
CL=KF(twl-tn) (2.2.4-1)式中 CL--外墻和屋頂傳熱形成的逐時冷負荷(W);
K--外墻壁或屋頂的傳熱系數[W/m2.oC];
F--外墻或屋頂的面積(m2);
twl--外墻可屋頂的逐時冷負荷計算溫度(oC),根據建筑物的地理位置、朝向和構造、外表面顏色和粗糙程度以及空氣
調節房間的蓄熱特性,可按本規范第5.2.3條確定的T 值通過計算確定;tn--夏季空氣調節室內計算溫度(oC)
注:室溫允許波動范圍大于或等于±1.0oC 的房間,其非輕型外墻傳熱形成的泠負荷,可近似接下式計算:
CL=KF( tzp-tn )(2.2.4-2)式中 CL --個墻傳熱形成的冷負荷(W);
K,F,tn--同式(2.2.4-1);
tzp--同式(2.2.3-2).
第2.2.5條 外窗溫差傳熱形成的逐時冷負荷,宜按下式計算;
CL=KF( twl-tn )(2.2.5)
CL--外窗溫差傳熱形成的逐時冷負荷(W);
twl--外窗的逐時冷負荷計算溫度(),根據建筑物的地理位置和空氣調節房間的蓄熱特性,可按本規范第2.2.10條確定的T
值,通過計算確定;
K,F,tn --同式(2.2.4-1).
第2.2.6條 空氣調節房間與鄰室的夏季溫差大于3 時,宜按下式計算通過隔墻、樓板等內圍護結構傳熱形成的冷負荷:
CL=KF(tls-tn)(2.2.6)式中CL---內圍護結構傳熱形成的冷負荷(W);
K,F,tn --同式(2.2.4)
tls---同式(2.2.3-3).
第2.2.7條 舒適性空氣調節房間,夏季不可計算通過地面傳達室熱形成的冷負荷。工藝性空氣調節房間,有外墻壁時,宜
計算距墻壁2M范圍內的地面傳熱形成的冷負荷。
第2.2.8條 計算透過玻璃窗進入室內的太陽輻射熱量時,應考慮空氣調節房間內、外遮陽設施以及附近高大建筑物或遮
擋物的影響。
第2.2.9條 透過下班窗進入室內的太陽輻射熱形成的冷負荷,宜按遮陽設施的類型和空氣調節房間蓄熱特性等因素,分
別計算確定。
第2.2.10條 確定人體、照明和設備等散熱形成產冷負荷時,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選用適宜的群集系數、負荷系數和同
時使用系數,有條件時,應有要用實測數值。
當上述散熱形成的冷負荷占室內冷負荷的比率較小時,可不考慮房間蓄熱特性的影響。
第2.2.11條 空氣調節房間的夏季計算散濕量,應根據下列各項確定:
一、人體散濕量;
二、滲透空氣帶入室內的濕量;
三、化學反應過程的散濕量;
四、各種潮濕表面、液面或液流的散濕量;
五、食品或其他料的散濕量;
六、設備散濕量。
第2.2.13條 空氣調節房間的夏季冷負荷,應按各項逐時冷負荷的綜合最大值確定。
空氣調節系統的夏季冷負荷,應根據所服務房間的同時使用情況、空氣調節系統的類型及調節方式,按各房間逐時
冷負荷的綜合值或各房間夏季冷負荷的累計值確定,并應計入新風冷負荷以及通風機、水泵、冷水管和水箱溫升引
起的附加冷負荷。
第2.2.14條 空氣調節系統的冬季熱負荷,宜按本規范采暖第二節計算;但室外計算中心溫度,應按本規范第2.2.5條的
規定采用。
氣流組織
第2.4.1條 空氣調節房間的氣流組織,應根據室內溫濕度參數、允許風速和噪聲標準等要求,并結合建筑物特點、內部裝
修、工藝布置以及設備散熱等因素綜合考慮,通過計算確定。
第2.4.2條 空氣調節房間的送風機及送風口的選型,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可采用百葉風口或條縫型風口等側送,有條件時,側送氣流宜內貼附.工藝性空氣調節房間,當室溫允許波動范
圍小于或等于±0.5oC 時,側送氣流應貼附;
二、當有吊頂可得用時,應根據房間高度及使用場所對氣流的要求,分別采用圓型、方型和條縫型散流器和孔板送風,
當單位面積送風量較大,且工作區內要求風速軟件包小或區域溫差要求嚴格時,就采用孔板送風。
三、空間較大的公共建筑和室溫允許波動范圍大于或等于±0.1oC 的高大廠房,可采用噴口或旋流風口送風。
注:1、工藝設備對側送氣流有一定的阻礙或單位面積送風量較大,使工作區的風速成不能滿足要求時,不應采用側
送。
2、電子計算機房,當其設備散熱大且上都有排熱裝置時,可采用地板送內方式。
3、設置窗式空調器和風機組時,不宜使氣流直接吹向人體。
第2.4.3條 采用貼附側送,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送風中上緣離頂棚距離較大時,送風口處應設置向上傾斜10~20的導流片;
二、送風口內應設置使射流不致左右偏斜的導流片
三、射流流程中不得有阻擋物.
第2.4.4條 采用孔板送風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孔板上部穩壓層的高度,應按計算確定,但凈高不應小于0.2m;
二、向穩壓層內送風的速度,宜采用3~5M/S;除送風射程較長的以外,穩壓層內可不設送風分布支管,在送風口處,宜裝設
防止送風氣流直接吹向孔板的導流片或擋板.
第2.4.5條 采用噴口送風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活區或工作區宜處于回流區;
二、噴口直徑可采用0.2-0.8M;
三、噴口的安裝高度,應根據房間高度和回流區的分布位置等因素確定,但不宜低于房間高度0.5倍;
四、兼作熱風采暖時,應考慮具有改變射流出口角度的可能性。
第2.4.6條 分層空氣調節的氣流組織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空氣調節區宜采用雙側送風,當房間跨度小于是18M時,可采用單元側送風,回風口宜布置在送風口的 同側下方;
二、側送多股平行射流應互相搭接,采用雙側送風時,兩側相向氣流尚應在生活區或工作區以上搭接;
三、應盡量減少非空氣調節區的熱淚盈眶轉移,必要時,就在非空氣調節區的熱轉移,必要時,應在非空氣調節區設置送
排風裝置.
注:送風口的構造,應能滿足改變射流出口角度的要求。
第2.4.7條 空氣調節系統的夏季送風溫度,應根據送風口類型、安裝高度和氣流射程長度以及是否巾附等因素確定。在滿
足舒適和工藝要求的條件下,應盡量加大送風溫差。舒適性空氣調節,當送風高度小于或等到于5m時,不宜大于是
10oC;工藝性空氣調節,宜按表2.4.7采用.
室溫允許波動范圍(oC)
送風溫差(oC)
>±1.0
<=15
±1.0
6~10
±2.0
3~6
±1.0~0.2
2~3
送風溫差 表2.4.7
注:生活區或工作區處于下送氣流的擴散區時,送風溫差應通過計算確定。
第2.4.8條 空氣調節房間的換氣次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舒適性空氣調節,每小時不宜小于5次,但高大房間應按其冷負荷通過計算確定;
二、工藝性空氣調節,不宜小于表2.4.8所列的數值.
換氣次數 表2.4.8
室溫允許被動范圍(oC)
每小時換氣次數
注
±1.0
5
高大房間除外
±0.5
8
±0.1~0.2
12
工作時間不送風的除外
第2.4.9條 送風口的出口風速,就根據送風方式、送風口類型、安裝高度、室內允許風速和噪聲標準等因素確定。消聲要
求較高時,宜采用2~5M/s,噴口送風可采用4~10M/S。
第2.4.10條 回風口的布置方式,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回風口不應設在射流區內和人員長時間停留的地點,采用側送時,宜設在送風口的同側;
二、條件允許時,可采用集中回風或走廊回風,但走廊的斷面風速不宜過大。
第2.4.11條 回風口的吸風速度,宜按表2.4.11選用。
回風口的吸風速度 表2.4.11
回風口的位置
吸風速度
房間上部
4.0~5.0
房間下部
不靠近人經常停留的地點時
3.0~4.0
靠近人經常停留的地點時
1.5~2.0
用于走廊回風時
1.0~1.5
空氣處理
第2.5.1條 冷卻空氣時應根據不同的條件和要求,分別采用以下處理方式:
一、采用循環水蒸發冷卻;
二、條件允許時,利用地下水,深井回灌水或山澗水等天然冷源冷卻;
三、采用人工冷源冷卻。
設計時,應盡量采用蒸發冷卻和天然冷源等自然冷卻方式,當其達不到要求時,應采用人工冷源。
注:采用地下水、深井回灌水等冷源時,應盡量做到回水的利用。
第2.5.2條 空氣冷卻裝置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循環水蒸發冷卻或采用地下水,深井回灌水、山澗水作為冷源時,宜選用噴水室;
二、采用人工冷源時,宜選用水冷式表面冷卻器或噴水室,有條件時,亦氟利昂直接蒸發式表面冷卻器。
注:當要求冬季或過渡季節利用循環水進行絕熱加濕或利用噴水增加空氣處理的飽和度時,可采用有噴水裝置的水冷式
表面冷卻器。
第2.5.3條 利用氟利昂直接蒸發或水冷式表面冷卻器時,空氣與氟利昂或冷水應逆向流動;冷卻器迎風面的空氣質量流
速,宜采用2.3 ~3.5kg/(m2.s)。
第2.5.4條 氟利昂直接蒸發式表面冷卻器的蒸發溫度,應比空氣的出口于球溫度至少低3.5oC ;滿負荷時,蒸發溫度不
宜低于0oC ;低負荷時,應防止其表面結冰。
第2.5.5條 冰冷式表面冷卻器的冷水進中溫度,應比空氣的出口于球溫度至少 低于3.5oC ;冷水溫升宜采用
2.5~~6.5oC ;管內冷水流速宜采用0.6~0.8M/S。
第2.5.6條 采用水冷式表面冷卻器時,如無特殊情況,不得用鹽水作冷媒;采用直接蒸發式表面冷卻器時,嚴禁氨作制
冷劑。
第2.5.7條 采用噴水室處理空氣時,若以人工冷源作冷媒,其冷水溫升值宜采用3~~5 oC 若以天然冷源作冷媒,其溫升
值應通過計算確定。
第2.5.8條 當進行噴水室熱工計算時,應考慮擋水板的過水量對處理后空氣參數的影響。
第2.5.9條 空氣調節系統的熱媒,宜采用熱淚盈眶水或蒸汽。當某些房間的溫濕度需要單獨進行控制,且安裝和選用熱
水或蒸汽加熱裝置有困難或不經濟時,室溫調節加熱器可采用電加熱器。對于工藝性空氣調節系統,當室溫允許波
動范圍小于±1.0oC時,室溫調節加熱器就采用電加熱器。
第2.5.10條 空氣調節系統的新風和回風(不包括二次回風)宜過濾,過濾設備宜采用無紡布或泡沫塑料等作濾料的過濾
器。空氣過濾器的阻力,宜按終阻力計算。